|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九江市元庄新型墙体材料厂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九濂环罚﹝2025﹞3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三十七条第六项 |
| 违法事实: | 我局于2025年9月8日对九江市元庄新型墙体材料厂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罚款3万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3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10-31 |
| 处罚机关: | 九江市生态环境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九江市濂溪生态环境局 |
| 数据来源单位代码: | 11360402MB1A3800X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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