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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文件/通知 文件编号: 濂文广旅议字〔2025〕第1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5-07-22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5-04261

【濂溪区文广旅局】对濂溪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59号建议的答复

2025-07-22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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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修复太平宫殿和钟鼓楼”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太平宫始建于唐玄宗开元十九年,初名“九天使者庙”,宋太宗改名为太平兴国观,宋徽宗又升观为宫,正式名为太平宫,宋以后逐渐没落,后多有重建,俱毁,现存建筑为1991年重修,面阔18米、进深12米、脊高3.5米,砖砌,平房,无围墙,四周有较多散轶原太平宫遗物,如石制香炉,各种石制建筑构建,石制龟趺,曾残存有“璇玑玉衡”—浑天仪的前身,1971年被庐山博物馆收藏。

二、太平宫历史悠久,历史上记载颇多,特别是留存有“璇玑玉衡”,这些充分肯定了太平宫及其遗址的文物价值。1874年,苏格兰著名摄影家、地理学家John Thomson出版的《中国和中国人的影像》一书中收录了太平宫的老照片,但照片中的婆媳塔和原太平宫建筑现已无存。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中,太平宫遗址作为新发现文物点被普查登记。2012年5月由当时的庐山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发文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目前太平宫做为遗址类文物进行保护和管理。

三、考虑到对遗址类文物的保护和防止对遗址的进一步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严格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因文物保护等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第七章法律责任中第八十三条规定:擅自在原址重建已经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因此在婆媳塔及太平宫遗址上未经审批,严禁重建相关建筑。

四、关于修复太平宫殿和钟鼓楼的事宜,在做好遗址保护的同时,建议选址应避开遗址范围。在遗址范围内的开发建设必须得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的审批。

再次感谢您对我区历史文化事业的关心和支持,希望能继续关注我区的文化事业,提出更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濂溪区文广旅局

2025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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