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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部门信息联播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6-03-11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6-01166

濂溪区关于规范风味牛羊肉等肉制品标识公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的提醒告知书

2026-03-11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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濂溪区各超市、火锅店、烧烤店及肉制品经营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持续深化制售假冒伪劣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切实维护食品安全和公平交易的市场秩序,保障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益,现就规范经营风味牛羊肉等肉制品的标识公示与告知义务,作如下提醒告知:

一、严格落实明码标价与真实信息公示义务

(一)清晰标注产品属性

凡销售、使用风味牛羊肉、调理肉制品、重组肉制品(或称合成肉制品)等非原切、纯肉形态的肉制品,必须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如菜单、价签、展示柜标签、电子屏、宣传品等)进行明确标注。标注内容应包含:

1.真实规范的名称:必须清晰标注“风味牛肉/羊肉”“调理牛肉/羊肉”“重组牛肉/羊肉”等反映其真实属性的名称(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肉和肉制品术语》GB/T 19480),不得仅标注为“牛肉”“羊肉”等模糊或易产生误解的称谓。

2.主要原料及成分:需如实标注主要肉类原料(如牛肉、羊肉、鸭肉等)及其占比,以及所使用的调味料、食品添加剂(如卡拉胶、谷氨酰胺转氨酶TG酶等)、水分等关键信息。

3.加工工艺类型:明确标注“调理”“重组”“腌制”等加工类型。

(二)确保信息真实完整

公示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标注方式应易于消费者识别和理解。

二、主动履行告知义务,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

(一)点餐选购环节告知

在消费者点餐、选购过程中,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服务员、导购员等)应主动提醒并明确告知其所选择或咨询的肉制品属于“风味肉”“调理肉”或“重组肉/合成肉”等非原切肉制品的真实属性。

(二)禁止误导与隐瞒

严禁利用产品名称、外观或口头介绍等方式故意隐瞒、混淆产品信息,严禁通过模糊表述(如只强调“牛羊肉风味”而不说明实质)或利用信息不对称误导消费者做出违背其真实意愿的选择。

三、严守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来源可靠质量合格

(一)严把进货关

严禁采购、销售、使用来源不明、无合法有效标签标识、假冒伪劣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肉制品。

(二)落实追溯制度

必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证索票制度(查验并留存供应商资质、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货票据等)。确保所经营的肉制品来源可追溯、质量合格、信息真实。

(三)合规储存与加工

按照食品安全要求储存、加工肉制品,防止交叉污染,保障食品安全。

四、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立即自查整改

请各经营单位收到本告知书后,立即对照上述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检查所售肉制品的标识标签、菜单信息、宣传内容及告知流程,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立即进行整改,确保公示信息真实、全面、规范,告知义务履行到位。

(二)配合监督检查

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和抽检频次。

(三)违法必究

对检查发现或举报查实的以下违法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食品、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

1.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进行真实信息公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条);

2.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3.未履行主动告知义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条);

4.采购、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5.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6.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

食品安全是民生之本,诚信经营是立业之基。规范肉制品标识公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也是构建安全、放心、透明消费环境的关键环节。望各经营单位高度重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告知书要求,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共同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特此告知。

濂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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