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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文件/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4-08-22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4-07609

关于印发《濂溪区区级临时救助--救助标准操作办法》的通知

2024-08-22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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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

现将《濂溪区区级临时救助--救助标准操作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濂溪区民政局

2024年7月25日


关于濂溪区区级临时救助--救助标准操作办法

根据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赣民发〔2022〕1号)、九江市民政局、九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九江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九民字〔2022〕17号),临时救助分为急难型临时救助、支出型临时救助、特别救助。

一、受理机构

1.急难型临时救助受理、审核、确认已全部由乡镇(街道)完成。

2.支出型临时救助、特别救助由乡镇(街道)调查核实、公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有异议)等程序结束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区民政局。

二、救助流程

1.急难型临时救助可以向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急难发生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申请;所需材料参照低保有关规定;受理申请后2个工作日安排2名以上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搜集相关材料,可视情况核对、在受理阶段可不予公示;调查核实等程序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对情况特别紧急的,可启用小金额先行救助,并在受理当日完成审核确认,待情况解除后补齐相关材料。

2.支出型临时救助、特别救助的自乡镇、街道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已纳入低收入人口、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可不开展核对,待调查核实、公示、核对、评议(有异议)等程序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报区民政局,支出型临时救助在5个工作日内由区民政局社会救助中心召开资金审批会时集体审核确认;特别救助在15个工作日内由区民政局社会救助中心召开资金审批会时集体复审,报区民政局党组召开“三重一大”会议集体研究审核确认。

三、救助标准

1.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每次应当不低于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2-4倍)。

2.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每次应当高于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原则上最高不超过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5-12倍)。

3.特别救助每次应当高于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原则上最高不超过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8倍(12-48倍)。

四、资金发放

1.急难型临时救助、小金额先行救助由乡镇、街道发放,一般采用社会化发放至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小金额先行救助可采用现金发放,实物发放。

2.支出型临时救助、特别救助由区民政局发放,一般采用社会化发放至救助对象个人社保卡账户。

为做好濂溪区区级临时救助工作,强化临时救助功能,发挥临时救助救急难、托底线作用,遵循临时救助工作原则,坚持应救尽救、高效便捷,坚持制度衔接、资源统筹、适度救助、公开公正原则,同时兼顾差异化救助,现制定《2024年濂溪区区级临时救助-救助标准》。各乡镇(街道)开展急难型临时救助时,综合考虑急和难,根据家庭困难程度进行不同程度的救助,可细化救助标准内容。

附件:1.2024年濂溪区区级临时救助-救助标准

2.九江市濂溪区临时救助审核确认流程图

2024年濂溪区区级临时救助--救助标准

救助类别

救助对象

重大疾病类救助标准

备注

医院住院等

急难型临时救助(1870-3740元)

符合急难型救助情形的对象

城镇低保标准的2倍至4倍(1870元至3740元);小金额先行救助500元以下(含500元)。

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

支出型临时救助(4675-11220元)

城市低保

申请救助前12个月内的医疗费、药费等,个人自付2万-3万给予5倍救助(4675元)、3万-4万给予6倍救助(5610元)、4万-5万给予7倍救助(6545元)、5万-6万给予8倍救助(7480元)、6万-7万给予9倍救助(8415元)、7万-8万给予10倍救助(9350元)、8万-9万给予11倍救助(10285元)、9万-10万给予12倍救助(11220元)。

由经办人员核实救助对象身份和个人自付费用的初审,区社会救助中心开资金审批会集体审核确认。

农村低保

申请救助前12个月内的医疗费、药费等,个人自付1万-1.5万给予5倍救助(4675元)、1.5万-2万给予6倍救助(5610元)、2万-2.5万给予7倍救助(6545元)、2.5万-3万给予8倍救助(7480元)、3万-3.5万给予9倍救助(8415元)、3.5万-4万给予10倍救助(9350元)、4万-4.5万给予11倍救助(10285元)、4.5万-5万给予12倍救助(11220元)。

城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低保边缘家庭

必须先认定身份,申请救助前12个月内的医疗费、药费等,纳入城市低保保障人员前12个月的费用,个人自付7万-8万给予5倍救助(4675元)、8万-9万给予6倍救助(5610元)、9万-10万给予7倍救助(6545元)、10万-11万给予8倍救助(7480元)、11万-12万给予9倍救助(8415元)、12万-13万给予10倍救助(9350元)、13万-14万给予11倍救助(10285元)、14万-15万给予12倍救助(11220元)。

农村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低保边缘家庭

必须先认定身份,申请救助前12个月内的医疗费、药费等,纳入城市低保保障人员前12个月的费用,个人自付3.5万一4万给予5倍救助(4675元)、4万-4.5万给予6倍救助(5610元)、4.5万-5万给予7倍救助(6545元)、5万-5.5万给予8倍救助(7480元)、5.5万-6万给予9倍救助(8415元)、6万-6.5万给予10倍救(9350元)、6.5万-7万给予11倍救助(10285元)、7万-8万给予12倍救助(11220元)。

城乡特困对象

医疗基金范围内用药是医保局医疗救助100%结算,范围外用药控制在总治疗费用的10%,由区财政兜底。

说明:1.申请对象医院住院加门诊购药、检查等救助金额未达到5倍城镇低保标准,按5倍给予救助,超过12倍的按12倍给予救助;2.因情况特殊导致困难情形特别严重,需要增加救助金额的,由区民政局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特别救助(11220-44880元)

城乡特困对象

医疗基金范围内用药是医保局医疗救助100%结算,范围外用药控制在总治疗费用的10%,由区财政兜底。

由经办人员核实确认救助对象身份和个人自付费用,通过入户调查提出初审,区社会救助中心以资金审批会决定向民政局上报,由局领导班子集体议事审核确认,经区政府分管区领导备签。

城市低保

城市低保对象(保障人口)扣除各种社会保障、社会帮扶后,提出申请救助前12个月内自付部分超过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濂溪区2023年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是5.02万元,2倍为10.04万元),给予特别救助,救助城镇低保的12倍,个人自付超过10.04万元,按15%比例以此类推。

农村低保

农村低保对象(保障人口)扣除各种社会保障、社会帮扶后,提出申请救助前12个月内自付部分超过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濂溪区2023年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2.67万元,2倍为5.34万元),给予特别救助,救助城镇低保的12倍,个人自付超过5.34万元,按25%比例以此类推。

城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低保边缘家庭

城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扣除各种社会保障、社会帮扶后,提出申请救助前12个月内自付部分超过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濂溪区2023年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是5.02万元,3倍为15.06万元),给予特别救助,救助城镇低保的12倍,个人自付超过15.06万元,按7.5%比例以此类推。

农村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低保边缘家庭

农村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扣除各种社会保障、社会帮扶后,提出申请救助前12个月内自付部分超过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濂溪区2023年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2.67万元,3倍为8.01万元),给予特别救助,救助城镇低保的12倍,个人自付超过8.01万元,按10%比例以此类推。

说明:1.申请对象经扣除帮扶后个人自付费用达到特别救助标准按12倍给予救助,超过48倍的按48倍给予救助。2.因情况特殊导致困难情形特别严重,需要增加救助金额的,由区民政局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1.已救助支出型临时救助、特别救助的困难群众,仍有困难的,主动帮助向市级申请临时救助;

2.继续购买城镇防返贫险,符合城镇困难群众身份的主动告知政策,申报理赔;

3.与慈善救助口有效衔接,积极宣传相关政策,申请临时救助对象可以同步受理,录入“数字民政”慈善系统待慈善组织和社会组织认领,共同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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