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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养老服务通用政策(养老服务)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3-12-20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3-07422

濂溪区乡镇(街道)敬老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2023-12-20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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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街道)敬老院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民政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乡镇(街道)敬老院以下简称敬老院是指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辖的公办非营利性敬老院(含公办民营),属乡镇(街道)集体福利事业单位。

第三条  乡镇(街道)负责对下辖公办敬老院财务综合管理工作负主体责任,区民政局负责相关业务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敬老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正确处理民政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五条  敬老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及时准确地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

第六条  敬老院采取事业单位会计管理制度。各敬老院的财务纳入乡镇(街道)财务集中核算或敬老院单独核算,归口乡镇(街道)管理。敬老院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未单独实行核算的在账务处理上需设置项目辅项及辅助明细账,以便能够清晰的反映出敬老院经费的收支情况敬老院账目应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目清楚,并建立实物收支台账,台账登记与实物保管分开。

第七条 敬老院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收社会代养老年人收入、发展庭院经济收入、以机构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等应缴入单位银行账户,其中非税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设置账外账、收不入账、公款私存;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应统一由民政局拨付至乡镇(街道)财政账户进行开支。经费支出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符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各项财务制度,符合有关规定明确的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敬老院经费的收支管理应严格执行所属乡镇(街道)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实施细则,参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纳入乡级财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为规范财务管理,敬老院需设置报账员1名。敬老院大额资金的使用需对照落实《关于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濂发〔20225号)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资金的报批、使用及管理。

第九条 敬老院收入来源及用途。

(一)区、乡镇(街道)财政部门预算安排的人员工资及公用经费拨款经费主要用于支付敬老院院长及工作人员工资、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支出、保险缴费、日常办公支出、补助补贴(值班费电话费)及工会福利等,上述所涉及的经费支出内容均需由本级人民政府出具抄告单或者明确发放标准依据的文件方可执行,不得毫无依据的变相发放补助补贴。

(二)从民政部门拨付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收入敬老院集中供养资金应按经费性质合理规范使用,严禁违规超范围使用或者变相变通资金用途。

1.集中供养资金(含价格补贴):主要用于吃、穿、住等内容,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供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花钱

2.集中供养护理补贴:主要是指对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提供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包括提供饮食、起居、清洁等方面的照顾和帮助。

(三)各级下达的福彩公益金、省级社会福利专项、省级养老体系建设专项等资金经费用途参照《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社〔2020〕19号)、《江西省优抚和社会福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赣财社〔2021〕19号)、《关于印发<九江市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九财社〔2020〕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九民办字〔2021〕28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四)乡镇自有资金投入收入按自有资金使用性质规范使用,资金使用完结后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五)敬老院发展院内经济等活动取得的收入院内经济活动收入(含自主经营生产收入等)需按照财务管理要求纳入财务管理范畴,需如实反映院内产生的经济往来活动及进行成本核算,建立好收支使用明细账目清单并纳入账务收支账务处理。

(六)其他收入包括租赁收入、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敬老院产生的其他收入应按照财经纪律要求进行入账处理,严禁坐收坐支,严禁私下处置捐赠慰问款项及物品,不得私自用于发放福利等。

第十条 敬老院支出范围敬老院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在规定的标准和范围中列支,单独设置凭证类别,独立装订成册

1.基本支出包括人员工资、职工福利、日常办公费用、设备购置费、基本建设和其他费用等支出

2.专项支出集中供养资金的支出,食堂支出、院民生活费等直接用于保障集中供养对象日常生活的支出;福彩公益金项目建设的支出以及本级分配下达的其它重点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的支出

3.经营性支出即敬老院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对于公办民营的敬老院要明确区分区级下拨集中供养资金以及经营活动收入的代养资金,明确区分收支两条线,不得混淆使用,防止出现挤占集中供养资金的问题

第十一条  敬老院取得的民政专项资金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专款专用,按照要求定期向乡镇(街道)民政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同时接受区民政局和区财政局的检查与指导;项目建设完工需及时进行竣工结算,单个项目建设资金20万以上(含20万元)需进行项目竣工审计或绩效评价,经第三方出具评估意见后方可进行资金尾款支付。

第十二条现金的使用与管理。公办敬老院的经费开支原则上均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或公务卡结算,减少使用现金进行结算,因特殊情况需使用现金结算的应严格履行审核手续,确需现金结算的应严格落实《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结算金额严格控制在1000元以下,现金业务的原始凭证需由3人进行复核(经办人、复核人、证明人)原始凭证原则上不得代为签字,均需由本人签字确认。敬老院的日常经费使用提倡采取公对公转账结算方式,严格控制将敬老院资金大额转入敬老院工作人员及其关联人员银行卡进行代支结算,确需转入个人账户代为结算的需经政府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并在原始凭证后附情况说明方可转入,切实防止敬老院资金管理出现真空。

第十三条坚持做好资金监管的关口前移和后续跟踪问效。养老服务中心、区社会救助中心要切实履行好行业监管责任,加强工作协同与协调,主动对下拨敬老院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福彩公益金、民政专项资金等开展全过程动态管理。加快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进度,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率;实时进行专项资金的动态调度,做好拨付手续的审查与指导工作,对符合拨付条件的项目要及时向财政申请资金拨付,对不具备拨付条件的项目要实时向资金关联方下达《专项资金项目建设拨付提示单》,实行项目资金拨付使用全流程销号管理。

第十四条  会计凭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要求,使用合法票据入账,所提供的原始报销票据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和审核人、批准人签字。各类经费开支原则上需提供原始发票。用于购置财产物资的原始凭证还应有验收人员签字;有关重大经济收支活动的合同 (协议)工程预决算单验收单也视为原始凭证管理,作为收支凭证的附件,按规定取得经手人、证明人和审核人、批准人签字。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敬老院须严格按照《九江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九财资〔2018〕20) 规定购建、调剂、使用、处置固定资产应做好固定资产登记,建立固定资产专账,并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账实相符,要有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变动要有移交手续,严防资产流失。各类资产归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随意处置敬老院划转撤并时,必须进行资产核查资产的报废和转让,必须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相关规定要求执行;各类固定资产的转让处置收入必须上缴财政。

第十六条 敬老院应建立内部监管机制,要做到钱、账物管理相分离,经办与审核 (批) 相分离;每月定期公示财务收支情况。每年度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乡镇(街道)敬老院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督促整改到位。

第十七条  敬老院要切实严格落实财经纪律要求,要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严禁挤占、挪用、贪污和违规使用敬老院各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按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和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乡镇(街道)切实承担好敬老院财务管理工作的主管责任扎实做好敬老院财务收支管理和规章制度建设工作区民政局应加强对敬老院各类经费支出使用的检查和指导。严禁发生挤占、挪用贪污、坐支敬老院资金;严禁以白条、结算单等形式套取资金进行私分;严禁违反规定使用敬老院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和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今后中央市另有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民政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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