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区直及驻区有关单位 :
《濂溪区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6年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濂溪区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建设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进一步加强全区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建设管理,根据《江西省公墓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3号)、《关于印发〈九江市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审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九民字〔2025〕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属社会公益事业,为本乡镇街道亡故村(社区)村(居)民提供骨灰安葬(放)服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禁止改变为经营性公墓。
第四条 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由所在村(社区)或乡镇街道为主体提出建设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区发改委进行立项审批、报区林业局进行是否涉及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地和占用林地审批、报区自然资源分局进行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审批、报濂溪生态环境局进行是否涉及水源保护区审批、报区行政审批局进行审批同意,城市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由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请区人民政府审核。
第五条 乡镇街道及村(社区)是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管理的责任主体,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全区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管理工作。区发改、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应急管理、林业、市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施建设
第六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规划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实行一次性布局,分期实施。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建设由村(社区)或乡镇街道提出建设规划,报区政府同意后,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第七条 区自然资源、住建、林业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建设,加大扶持力度,减免有关费用。所在乡镇街道或村(社区)应作为建设主体,具体负责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优先选择荒山瘠地、废弃采石场地和不宜耕种的贫瘠地。禁止在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森林公园核心景观区和重要景点内;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居民住宅区等“三沿六区”范围内建设。
第九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建设要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长远规划,做到适度集中,以乡镇街道建设为主,行政村建设为辅,也可以采取镇村、多村联建方式。乡镇级公益性墓地面积每个控制在20亩以内,多村联建的公益性墓地面积每个控制在8亩以内,村级公益性墓地面积每个控制在4亩以内。可用土地较少或没有可用土地的乡镇街道,原则上鼓励建设骨灰堂。
第十条 墓地建设应当充分评估所用场地和周边环境,有效保护原生植被、自然地貌,尽量少砍树、不推山,依山就势实行墓在林中。墓地绿化率应达到60%以上,一般采取条带型,条带宽2.7米左右,穴位间距0.6米左右。道路要确保人员进出方便、通行安全。同时要规划建设树葬、草坪葬等节地生态墓区;整体规划建设应包含排水设施、焚烧场所、停车场、公共厕所等配套设施。
第十一条 墓地应当按照墓穴占地少、墓材规格小、墓碑贴地近、墓型艺术化的原则建设。墓位间距整齐规范,墓碑规格、式样、朝向统一。单人墓穴占地面积不超过0.5平方米,双人及以上合葬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墓碑一律采取卧式,并植树遮掩。骨灰堂每个格位单位建筑面积不超过0.25平方米,骨灰寄存架一般为5-6层,寄存架之间通道宽度为1.2—1.5米,骨灰存放室净高不低于3.3米。
第十二条 建设村级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应经过村民委员会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议讨论并形成决议,由所在村或乡镇街道作为建设主体。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采取捐赠形式支持公益性墓地(骨灰堂)建设。严禁通过招商引资的方式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
第三章 设施审批
第十三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建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公益性墓地(骨灰堂)建设规划;
(二)符合自然资源、林业等相关部门要求;
(三)建设单位应具有建设所需资金(含各级财政投入资金);
(四)有专门从事墓地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建设须向区行政审批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单位项目建设的申请报告;
(二)《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申请表》;
(三)地籍证明,筹建项目的位置、地形地貌图、项目建设用地范围的矢量数据(2000坐标系);
(四)项目可行性报告、规划设计图纸(含效果图等);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建成后,由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经乡镇街道审核,由区民政局组织区自然资源、林业、行政审批等部门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区民政局按规定申请拨付相关建设奖补资金,同时上报省、市民政部门备案。
(一)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验收流程:
1. 筹建期内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成并兑现各项承诺后,由建设单位向审批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2. 经民政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书面出具验收意见。
(二)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验收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 同意建设的批复文件;
2. 建设单位申请验收报告;
3.《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验收审批表》;
4.《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申请表》(原表);
5. 建设过程中有关文件、资料及竣工图片;
6. 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
第四章 设施管理
第十七条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全区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管理工作,并组织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按照“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兴建的,由乡镇街道负责管理;以行政村为单位兴建的,由村(社区)或委托红白理事会负责管理。建立健全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日常管理制度,确保有人管事、有钱管事;强化财务管理及监督,严格按照发改部门定价收费标准收取维护管理费用;严格落实收支管理制度,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收取的管理费需纳入本级政府财务管理范畴,需按规定开具收费票据,严禁私下收费。财务收支情况须纳入村(社区)务公开内容,每会计年度末定期向社会公开公示。
第十九条 墓主不得擅自转让和买卖墓穴。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要有墓地铭牌,应有明显的防火标志和安全警示标识。墓穴要统一编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台账。墓区、墓穴及设施要安排专人管理和维护,并做好排水、防火、防盗等工作,墓地绿化要定期养护,墓区环境要保持干净、整洁。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应安排专人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所用土地为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对本地居民进入安葬的,可按20年为周期收取维护管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发改部门收费定价标准收取。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墓穴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到期需要继续使用的,须办理续用手续。所收费用全部用于公墓日常维护和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并主动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要突出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新建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经验收合格后,由区财政按政策给予奖补,其中,农村公益性墓地按照20万元/亩的标准予以奖补(不含项目征收复迁墓地),骨灰堂按照建筑面积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补。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不得接纳遗体土葬,墓区内禁止建造豪华墓、宗族墓、“活人墓”。提倡和鼓励花葬、树葬、草坪葬等生态安葬形式,对选择采取节地生态安葬的丧属,按照相关政策标准给予奖补。建立骨灰跟踪管理制度,杜绝在农村公益性墓地外安葬。禁止在墓地内焚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使用塑料祭品及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骨灰一旦从农村公益性墓地迁出,墓穴由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单位无偿收回。
第二十三条 严格骨灰放行管理。加强骨灰放行审核,严格按照骨灰放行流程要求办理骨灰放行。丧属办理骨灰安葬时应主动提交户籍证明、火化证明等材料,审核无误后与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管理单位签订安葬(放)协议,公墓管理单位提供墓穴穴位或格位,安葬(放)必须服从公墓管理单位的统一管理,实行依序安葬,不得随意挑选、霸占墓穴。不得自行改建、扩建墓穴,骨灰盒尺寸不得大于墓穴墓箱尺寸;不能更换墓碑式样、颜色、规格及扩大墓碑尺寸,或改立竖碑。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实行年检制度,区民政局对墓地(骨灰堂)上年度使用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年检合格的,准予继续使用;年检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规范进行逝者档案“一墓一档”管理。公墓管理单位要收集逝者、墓穴及丧属联系方式等相关档案信息,逐一登记造册,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与真实性。
第二十六条 档案内容包括:死亡证明或者火化证明复印件、骨灰安葬(放)协议、骨灰安葬(放)处理表、逝者本人户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办理丧属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有效联系方式)、同意落葬证明(注明安放或安葬区域×排×号)、管理费缴纳收费凭据、骨灰安放或安葬图片、签订承诺书(告知书)。
第二十七条 档案资料分季度装订成册,按年度建档立卷。
第二十八条 档案柜由专人保管,做好防火、防盗、防潮等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区民政局会同区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公墓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标准的,由区民政局责令公墓管理单位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将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进行倒卖的,由区民政局会同区市监局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炒买炒卖、私自转让、传销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由民政、公安、市监等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前期出台的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濂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濂溪区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濂府办字〔2019〕41号)同时废止。
首页
领导之窗
政府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政民互动
政府数据
走进濂溪

【领导解读】《濂溪区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建设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