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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通知公告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6-08-21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6-03782

关于确认濂溪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

2026-08-21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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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 (国办发〔2024〕54号)相关规定,经区政府依法审查,确认濂溪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32个单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现予公告。

一、经确认的区直单位行政执法主体(23):濂溪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濂溪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濂溪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濂溪区教育体育局、濂溪区司法局、濂溪区民政局、濂溪区科技局、濂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濂溪区财政局、濂溪区统计局濂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濂溪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濂溪区应急管理局、濂溪区医疗保障局、濂溪区城市管理局、濂溪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濂溪区水利局、濂溪区林业局濂溪区商务局、濂溪区审计局、濂溪区档案局濂溪区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濂溪区残疾人联合会

二、经确认的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主体(9个):五里街道办事处、十里街道办事处、莲花镇人民政府、赛阳镇人民政府、新港镇人民政府、虞家河乡人民政府、威家镇人民政府、姑塘镇人民政府、高垅乡人民政府。

三、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其主体资格的公布不在区政府公布范围之内。

四、已公布的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凡越权行政,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区政府组成部门、区政府直属机构和区政府部门管理机构所属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因机构改革、综合执法改革等原因,尚未完成新机构组建、职能调整的,应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继续开展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六、区本级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落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制度,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不得对外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今后,凡区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区司法局重新审核并报请区政府依法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濂溪区司法局2026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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