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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5-01-26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4-04454

濂溪区政府网站信息审核发布制度

2025-01-26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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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政府》政府门户网站信息采编、审核、发布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保障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工作的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严肃性和安全性,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政府》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是濂溪区政府对外提供公众服务的窗口,是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在互联网上发布权威信息的总平台。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在门户网站上对外发布的文字、图片、数据、音频、视频、链接、转载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范围包括全区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及驻区有关单位在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

第五条  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要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主要公开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和政府信息,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相关政策及政策解读,各责任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责分工以及反映本地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社会发展、自然风貌的一切可以公开的信息资源。

第六条  门户网站各类信息的上报、维护、更新、发布等,实行部门负责制。各责任单位主要领导是网站信息公开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信息审核责任人,信息员是信息采编责任人。各责任单位在门户网站发布信息应按照“谁发布、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的原则,对上网信息内容进行严格审核把关,经本单位审核责任人或第一责任人批准同意后方可上传至门户网站后台。

第七条  门户网站各栏目发布、转载新闻信息应当依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门户网站的信息来源必须确保来自合法、正规渠道,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从其他媒体、组织转载的信息,应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九条  各责任单位的信息采集、发布、审核工作要确定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如人员有变动应及时向区数字经济发展中心报备。

第十条  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各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对报送信息内容进行严格把关,确保报送的信息准确、安全。

第十一条  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信息应严格按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办理,未经审核把关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审核程序:

(一)各责任单位应主动公开的日常政务信息由各责任单位信息员采编、整理,并对信息内容进行审核;信息审核责任人(分管领导)对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安全性、是否涉密等全面复审后提交网站相关栏目发布。

(二)门户网站“濂溪时讯”等政务动态类信息,由各责任单位信息员通过网站报送,网站管理人员报经涉及相关领导秘书整理核对并初步审查后,经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发布。

(三)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由起草部门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经区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后发布。在发布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密切相关的重要政策文件时,政策文件起草部门要同时提供政策解读材料,保证政策文件通过门户网站发布时同步推出政策解读信息。

(四)涉及突发事件方面信息需在门户网站发布时,由区政府应急办提供基本信息,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统一发布。

第十二条  门户网站信息审核内容包括:

(一) 是否涉及秘密(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

(二)是否标明公开发布的党委和政府文件;

(三)是否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四)是否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五)是否转载内容是从文件、电报的制发机关、官方网站或授权的媒体转载,转载渠道正规,在转载内容上准确标注来源、时间等;

(六)是否存在错别字、表述不清、语病等错误;

(七)是否会给其他单位、个人造成危害;

(八)是否有利于我区的宣传和发展;

(九)当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

(十)是否属敏感性问题;

(十一)信息中的统计数据、提法是否准确;

(十二)其他一些需要根据情况把握的信息。

第十三条  各责任单位必须依照本制度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信息发布前认真填写信息内容,所有上传信息及审核负责人审核签字的《机关、单位互联网网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要存档保存,先审后发,以备查阅。文档的登记、保管、借阅和销毁,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各责任单位要建立完善的信息复检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定期对已发布的政府信息进行复检并做好复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更正,及时撤除不符合规定的信息,以确保门户网站上公开的信息持续有效。

第十四条  根据本制度,各责任单位要建立相关审核制度,明确分管领导和网站信息管员人员,定期对网站信息进行检查,进一步做好门户网站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五条  对于未明确网站信息管理员和审核责任人(分管领导)的,或因人员变更等情况,不及时更新、维护责任栏目,或经指出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改进的,导致上网信息出错严重错误、失密泄密、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责令责任单位整改并报区政府通报批评。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区委、区人大、区政协、区纪委等有关单位需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参照本制度有关规定予以发布。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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