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应急指挥体系及预警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将突发环境事件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2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3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4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应急响应与处置
2.1现场应急处置原则
按照“先控制、后处理”的原则,迅速实施先期处置,优先控制污染源,尽快阻止污染物继续排放外泄;尽可能控制和缩小已排出污染物的扩散、蔓延范围,把突发环境事件危害降低到最低程度;依靠科技和专家力量,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2.2先期处置
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级及以上环境应急指挥部成立前,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和区人民政府要立即进行先期处置,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尽快查找污染源或泄漏源,通过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控制污染或泄漏范围;同时启动应急收集系统,保障对污染物或泄漏物的集中收集,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区生态环境部门、区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负责消除污染,将受损害的环境恢复原状或承担相应的费用。
区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应急处置力量、调拨应急物资赶赴现场,迅速开展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当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由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对污染源开展调查,通过应急监测等手段确定特征污染物,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溯源分析及排查,尽快确定并控制污染源。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2.3现场指挥协调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救援队伍。各有关部门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处置行动。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主动地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安、农业农村、水利、海事、港航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支持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和各现场应急工作组现场处置、应急监测等工作的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妨碍应急工作的开展。
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指派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根据污染影响评估及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转移、疏散群众的范围。污染影响消除后,组织疏散人员返回;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2.4现场控制与处置
现场应急指挥部应急行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赶赴现场,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
各单位根据指令赶赴事发地,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到后组成现场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并由现场应急指挥部调度指挥各级、各专业应急救援力量。
(2)组织受威胁群众安全防护。
区人民政府会同现场应急指挥部维护现场秩序,划定污染隔离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并设置警示标志;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采取电话、传真、短信、广播、电视、网络、高音喇叭、电子显示屏等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和群众发布预警公告,告知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确定受到威胁人员疏散、撤离的时间和方式,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相关企事业单位,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的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调查情况,研判事态。
组织收集现场情况资料,调查事件发生时间、起因、基本过程、事件发展趋势、先期处置情况,涉及危化品的种类、数量、危害性和人员伤害情况;开展实地踏勘,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调查周边居民区、学校、河流、湖(库)、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情况;组织开展应急监测,掌握污染物扩散范围和趋势,分析研判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
(5)组织制定现场应急救援处置方案。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受影响人员分布、应急人力与物力等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应急专家组,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展趋势,制定应急救援处置方案。
(6)组织调动物资设备。
紧急调用、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人员、物资、设备等,确保应急救援及时到位。
(7)现场污染处置。
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采取科学的灭火、防爆炸等救援处置措施,清除现场危险品,控制次生环境污染;根据应急处置方案,迅速消除、控制或安全转移污染源,及时控制污染物继续外排或泄漏;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现场情况,落实指挥部下达的有关指示和决策。根据情况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请求上级增援等建议。
污染态势得到控制后,及时进行污染现场清理和洗消,监督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避免二次污染。
(8)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9)维护社会稳定。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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