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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文件/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6-05-12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6-01928

关于征求《濂溪区个体餐饮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依职权注销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6-05-12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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濂溪区个体餐饮经营者:

为规范濂溪区个体餐饮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依职权注销工作,濂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濂溪区个体餐饮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依职权注销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示,征求个体餐饮经营者意见建议,请认真审阅。公示期截至2026年6月12日,逾期未收到反馈信息,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殷伟,联系电话:19107929055

附件:濂溪区个体餐饮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依职权注销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濂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12日

附件

濂溪区个体餐饮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依职权注销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濂溪区个体餐饮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依职权注销工作,解决个体餐饮经营者已实际终止经营但拒不主动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小餐饮登记证)的问题,畅通个体餐饮经营者退出渠道,释放被占用的经营场所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江西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江西省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濂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小餐饮登记)的个体餐饮经营者依职权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小餐饮登记证)工作。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

(二)《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三)《江西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

(四)《江西省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管理办法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

三、适用情形

(一)食品经营许可

濂溪区范围内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的,依职权进行注销:

1.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2.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3.食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二)小餐饮登记

濂溪区范围内已取得小餐饮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的,依职权进行注销:

1.小餐饮食品经营登记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2.小餐饮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被终止的;

3.小餐饮食品经营登记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小餐饮食品经营登记证依法被吊销的;

4.经营场所消失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从事小餐饮食品经营活动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小餐饮食品经营登记的其他情形。

四、办理流程

1.线索排查与上报。各分局在专项检查或日常巡查中,发现符合上述注销情形的个体餐饮经营者,梳理形成拟依职权注销名单(附件1),经分局负责人审核后,于每季度末报送至食品安全监管股。

2.限期注销催告。食品安全监管股通过濂溪区人民政府网发布《食品经营许可依职权注销告知书》(附件2),向社会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30日,催告提醒相关食品经营者在公告期内及时主动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业务。

3.社会公告。食品安全监管股汇总名单后,通过濂溪区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拟依职权注销的主体名称、食品经营许可证(小餐饮登记证)编号,拟作出依职权注销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依职权注销的法律后果以及该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公告期为30日,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权利。

4.注销决定。公告期满无异议的,食品安全监管股将无异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小餐饮登记证)名单(附件3)报局班子会研究决定后,下发至各分局,由各分局在江西省行政审批系统内依法依职权注销。并向社会公示。

五、工作要求

1.严格依法履职:各股室、各分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工作,规范流程,留存记录,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变更照片、电话告知其注销的证明、在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现场检查记录等,保障行政行为合法合规。

2.保障主体权益:严格落实公告程序,充分保障市场主体的陈述权、申辩权,对公告期内提出异议的主体,依法核查处理,避免不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未缴回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作废。

3.强化协同联动:各相关股室、分局要加强沟通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提升依职权注销工作效率,确保辖区餐饮经营主体“僵尸户”清退到位。

4.做好信息公示:严格按照要求做好公告、公示工作,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推动形成社会共治的食品安全监管格局。

5.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一年。试行期间,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食品经营许可依职权注销单位信息台账

附件2食品经营许可依职权注销告知书

附件3食品经营许可依职权拟注销名单

附件1

食品经营许可依职权注销单位信息台账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         

单位名称

许可证号

经营地址

依职权注销情形

是否在

注册地经营


























附件2

食品经营许可依职权注销告知书

             家食品经营单位:

经查,你单位食品经营许可         ,现通知你单位在XXXX年XX月XX日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登记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和《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注销该食品经营许可。

濂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XXXX年XX月XX日

附:食品经营许可依职权拟注销名单

附件3食品经营许可依职权拟注销名单

食品经营许可依职权拟注销名单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         

单位名称

许可证号

经营地址

依职权注销情形

是否在

注册地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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