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区直及驻区有关单位:
《濂溪区产业集群和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6年6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濂溪区产业集群和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濂溪区产业集群和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升级,根据《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产业集群和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的通知》(赣工信信推字〔2025〕95号)精神,结合濂溪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产业集群和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下拨安排用于支持濂溪区产业集群和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发展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科学规范、定向使用、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总体原则,确保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方式按照《江西省工业强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支持江西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计划(2024—2025年)的通知》(赣工强省小组字〔2024〕1号)、《江西省工业强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支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工强省小组字〔2024〕3号)、《江西省工业强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西省人工智能与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协同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工强省小组字〔2025〕3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产业集群和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赣财建〔2023〕22号)及《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产业集群和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的通知》(赣工信信推字〔2025〕95号)等文件对支持内容、资金分配及使用的相关要求严格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出台新的数字化转型或专项资金管理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支持企业数字化改造。改造方向包括典型应用场景改造、自动化产线改造、数字车间改造、智能工厂改造,支持范围包括企业在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过程中所需要的软件和硬件采购。其中,软件包括专用软件开发、购置、定制化实施费用,以及数字化转型必需的SaaS化应用订阅费用(合同期内);长期运维费用、日常软件升级维护费不在支持范围内。硬件仅限具备数据采集、传输等数字化功能的生产设备(如缺陷检测仪等数字化感知和检测工具,装配机器人等数字化专用装置,智能传感器、工业物联网设备等)。常规生产设备、办公设备与生产线数字化无关的硬件支出,以及土建、厂房等基础设施建设不属于支持范围内。申请奖补的项目,其采购的软件和硬件应与数字化改造方案中列明的改造内容一一对应,且发票开具方应与合同签约主体一致,禁止“备货式”合同分批套取资金。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薪酬、差旅费、办公耗材、日常运维费用及企业日常管理费用支出。
(二)构建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围绕产业链供应链纽带,整合资源,利用专项资金打造一站式数字化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促进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生态构建,保障集群重点企业数字化改造全面覆盖,提升产业集群数字化协同能力与整体竞争力。
(三)开展数字化转型专项服务活动。包括组织产业集群和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专题培训,负责濂溪区试点企业数字化转型全流程监督管理、验收等工作。对企业数字化改造各阶段关键文档(实施方案、合同、验收报告等)进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对企业数字化改造进度、质量、文档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和协调,确保试点企业按时、按质完成改造工作。组织相关专家和人员依据合同、标准等对改造项目成果的各个方面进行验收,确保试点企业按照改造方案和合同全部完成改造,达到试点验收要求。同时注重挖掘并推广典型案例,提升企业对数字化转型的认知与实践能力,为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提供多维度支持。
第三章 支持对象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濂溪区内合法合规经营的工业企业。
(二)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申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自申报之日起前两年内无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无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安全生产事故记录,信用记录以“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结果为准。
(三)积极配合参加濂溪区产业集群和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按规定报送有关申报试点及项目材料并验收合格、纳入产业集群和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项目库。
第四章 奖补规则及标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政府购买服务、财政奖补等方式进行支持,专项资金的70%用于濂溪区产业集群重点企业数字化改造奖补,不高于30%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开展专题培训、咨询诊断、数字化转型成熟度贯标等公共服务。
(一)申报企业需在“江西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综合服务平台”网站(https://jxdtp.jxzcloud.com:22106/login)(以下简称“平台”)上进行入库。
(二)申报企业实施数字化改造的项目投入核算的合同签订日期、发票开具日期等必须在2025年7月(含)后。
(三)同一项目(同一笔投入)已享受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支持的(包括但不限于国家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政策、省级“赛马制”提档升级政策),不再重复享受本专项资金补助。
(四)对企业实施改造实现提档升级给予奖补。具体如下:提档升级至L6级的最高不超过30万元,提档升级至L7级的最高不超过40万元,提档升级至L8级及以上的最高不超过50万元,实现总量控制、先改造完成先奖补,补完即止。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用完即止。濂溪产业园管理委员会根据每年预算规模,以合理的方式确定扶持项目,保证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审标准、程序和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产业集群和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项目的管理:
(一)项目申报入库。濂溪产业园管理委员会根据试点工作推进进度,布置开展产业集群和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项目计划库申报工作,相关企业应按照具体申报通知要求,向濂溪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上报申报材料。
(二)项目监理。监理单位负责对濂溪区产业集群和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理,编制改造项目关键文档(实施方案、合同、进度计划、验收报告等)标准化模板并进行审核,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对改造项目的进度、质量进行管理,确保改造项目按时按质完成,并将各企业的改造情况及时向濂溪产业园管理委员会相关人员汇报。
(三)竣工确认。服务商需严格按照改造方案,会同企业对改造项目进行全面检查与核对,确保各项改造内容均已落实且达到预期效果。在双方共同确认项目竣工后,改造服务商向濂溪产业园管理委员会提交项目验收申请。
(四)项目验收。濂溪产业园管理委员会牵头组织专家、第三方评估验收机构根据竣工验收工作办法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验收采取书面评审和现场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审核应覆盖硬件设备的状态确认、软件系统的运行测试、项目文档的完整性和一致性验证等各项内容。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项目竣工验收通知要求及时提交申请材料,并配合做好验收核查工作。
第六章 资金申请、审核及下达
第十条 濂溪产业园管委会制定发布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并开展申报组织工作,明确资金支持范围、补助标准、申报条件与全流程要求。指南可依据年度重点工作适时修订,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采取先完工先奖补、补完即止的兑付机制,资金全部拨付完毕后不再安排补助。
第十一条 濂溪产业园管理委员会负责建立项目库并对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度项目建设情况。同一项目(合同、发票)不重复享受奖补。
第十二条 濂溪产业园管理委员会收到项目申报材料并完成初审后,应组织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对改造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核定奖补金额。评审费用在公共服务支出的合理额度内列支,不得向申报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企业完成数字化改造项目通过验收且符合相关要求后,一次性拨付奖补资金。项目验收后,经抽查或事后监督发现改造内容与合同约定存在不符合项的,验收工作组有权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情节严重的,追回已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濂溪产业园管理委员会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和日常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和受理项目申报、审核,做好项目管理、检查验收、资金拨付等工作。区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执行使用、资金分配等进行流程性审核。
第十五条 濂溪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将项目拟支持金额清单在濂溪区相关工作网站进行公示(有规定不公示的情况除外)。公示无异议后,根据公示结果,下达资金项目计划,资金直达企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濂溪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及项目执行情况予以监督。
第十七条 对于不符合申报要求,骗取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追回专项资金等方式处理;符合国家、省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关于失信行为认定标准的,依法依规纳入失信名单、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报政府扶持项目资格等方式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濂溪区工信局和濂溪产业园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如有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本办法有效期届满前已签订数字化改造合同但尚未完成验收的项目,在有效期届满后仍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完成资金拨付和验收,不受本办法有效期届满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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